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减轻处罚
杨某经人介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转移,涉案资金流水达数百万元,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杨某辩称不知道所转资金系犯罪所得。
解文清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点「主观明知」展开系统辩护:第一,分析杨某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情况,证明二人之间无共谋;第二,杨某仅收取少量手续费,若明知犯罪所得不会以如此低廉价格提供服务;第三,杨某在知晓可能涉及犯罪后立即停止并主动配合调查;第四,结合最高法关于掩饰隐瞒罪的司法解释,论证杨某主观明知程度不足以认定为犯罪故意。
法院部分采纳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结合杨某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精准打击「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将主观恶意降至最低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