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缓刑
张某某经朋友介绍将闲置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被查实该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资金的接收和转移。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立案侦查。
解文清律师重点从「主观明知」程度切入:第一,张某某出借银行卡时完全不知道会被用于犯罪活动,属于轻信朋友而非放任犯罪;第二,张某某未从中获利;第三,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虽然「主观明知」的完全否认存在难度,但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明知程度较低、主观恶性小。
法院充分考虑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判处缓刑。
精准切割「主观明知」程度,将重罪降为轻判,帮信罪缓刑的标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