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法定不诉

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结果

Result

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自2018年起,陈某在上海设立多家传媒公司,以电影出品方、联合出品方为诱饵向投资人出售版权收益权份额,累计非法募集资金达5亿余元。2024年3月,刘某作为其中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策略

解文清律师的核心辩护思路:第一,刘某虽身为财务主管,但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工作均属于单位指派的正常职责,其本人从未参与非法集资的任何决策、运营、指挥工作;第二,刘某在不知晓陈某等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接受公司指令从事财务工作,其行为客观上并非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第三,刘某没有与陈某等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既不构成共同正犯,也不构成帮助犯。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解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发现刘某并无明显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遂以无罪辩护为方案与公诉机关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解除取保候审,获得法定不起诉。

案例亮点

精准区分「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财务人员不必然因公司涉罪而受牵连。